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晚签一天合同就能赖账?想钻法律空子没得逞

来源:无锡日报 2014-09-09 10: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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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 当事人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,还办理了房屋抵押相关手续,白纸黑字的事情怎么就还能搅浑呢?近日,南长法院审结的一桩借款合同纠纷,就告诉我们当下社会上确实仍有千方百计钻空子的不诚信之人。好在法律早有界定,借款人才避免了损失。

2012年,市民孙亮借给曹燕50万元,因对方迟迟不还,孙亮并起诉至法院。但在法庭上,曹燕非但否认借款,反而指责孙亮未尽合同义务。把钱借出去了,对方却说没借,完全颠倒的结果,让孙亮吃惊不小。

孙亮诉称,2012年6月,通过中介他认识了需要借款的曹燕。由于曹燕提出的50万元借款数额较大,他便要求对方用房屋做抵押。双方谈妥条件后,6月12日,孙亮通过网上银行将钱一次性转入了曹燕名下。6月13日,双方签订借款合同,办理了房屋抵押的相关手续。

曹燕的陈述却与孙亮截然不同。曹燕称,她跟孙亮原本就认识,之间曾有过经济往来。2012年6月,她因生意需要,以房产作抵押向孙亮借款50万元。手续办完后,孙亮却一直未履行借款义务。对于孙亮6月12日的打款事实,曹燕并未否认,只是这笔资金的打款时间早于合同订立时间,实为她与孙亮口头约定的另一笔借款,与13日所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不是同一笔,与本案毫无关系。

为了查清事实,法官到市房地产档案馆调取了涉案的抵押设立协议、房屋登记申请书及询问表等材料,材料落款时间均为6月12日。而为证实自己的说法,孙亮向法院提供了借款合同、打款记录等相应证据。

法院审理后认为,根据《合同法》规定,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,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。本案中,借款合同的落款时间晚于资金交付时间一天,并不影响借款合同依法成立。曹燕称与孙亮另有一笔口头约定借款,因未提供相应证据,法院不予采信。法院认为孙亮与曹燕6月13日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,判决曹燕归还孙亮50万元及相应利息,且对于抵押房屋折价、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,孙亮在抵押担保范围内具有优先受偿权。(返回二手房首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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